10月1日起 陕西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四级实行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2019-09-25      来源:团风房地产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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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卓然通讯员尚峰)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意识,营造诚信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陕西省将从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四种差异化标识管理。

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是指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业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发展企业信用信息的系统建设、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识别、录入、披露、使用和管理。

《办法》指出,发展企业信用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于四种差异化标签管理:优、良、一般和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立企业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信用评分为基础,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违反建设单位法律责任、非法预售商品房、非法转让房地产、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股东利益等。,具有50分的基本信用评分点,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开发企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于对房地产开发进行日常动态核查;优先推荐或推荐奖励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国家甲级绩效住宅建筑、健康住宅示范工程等项目的评价,以及企业评价。对于被评为优秀的开发企业,在申请提升和延长房地产开发资质时,将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具有一般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企业的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进行不低于20%的日常动态检查。信用评级差的发展企业和上一年或今年达到信用预警值的发展企业,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发展企业名单,期限不少于三年。

《办法》强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记录在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并纳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管范围。企业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不良情况消除后,应取消次要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后,企业提出申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整改完成的,公示可以取消。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当自记录之日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确认所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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