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9-30      来源:团风房地产   浏览次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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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公室、局、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

《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发展股权投资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厦门海峡两岸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营造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全市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是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厦门

(1)积极引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统称股权投资企业),支持境内外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在厦门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开发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直接投资子公司,依法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2)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金:实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80万元奖励;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外迁入的合伙股权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筹集的资金,对受企业委托管理资产规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金:实际筹集的资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金;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申请结算奖励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成立并缴纳相关税费。股权投资企业自享受定居奖励当年起,存续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筹集资金(因向投资者分配而减少的资本除外)。

二、积极引进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3)鼓励国内外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在厦门创业发展。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本市有关金融人才引进、培训、住房、安置和子女教育的优惠政策。

(四)对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开始,股权投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按照其在股权投资企业任职期间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无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合伙人及同等人员(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投资合伙人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已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三、支持股权投资业务加快发展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业务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出资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含)。

运营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1.在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从市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本市企业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实体企业应当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投资本单位的关联企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不得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的企业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2.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现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和管理企业获得的投资收入份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给予奖励。

(六)本市新建、外迁股权投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出租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购买合同价格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平均5年支付;个人办公用房租金连续三年给予补贴,第一年为年租金的30%,第二年为年租金的20%,第三年为年租金的10%。补贴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申请租金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相关税费。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含)。获得上述补贴的办公楼10年内不得出租或对外出售。

(七)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的“减、并、重组”等事项,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在当年奖励总额50万元以上。

(八)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外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初创期投资中小微侵袭型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清算或减值准备造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贴。单个项目的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的风险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四、优化股权投资监管和市场环境

(九)建立健全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合规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树立以实物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融资行为,打击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研究建立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办理政务的绿色通道,探索建设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政府服务体系。强化协会自律和服务功能,引导股权投资行业开展自律管理。

(十一)落实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做好与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加强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引导,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及时适应政策调整,有效发放政策红利。

(12)有序扩大跨境股权投资双向开放。支持QFLP的推出,鼓励境外合格投资者在我市投资人民币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人民币基金的一次性结售汇。积极争取合格境内投资者海外投资试点政策试点,优化审计流程,拓宽企业合理资本退出渠道。

(13)鼓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工业园区积极培育股权投资集中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绿色通道、专业培训和组织大型会议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V.其他事项

(十四)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开发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和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由股权投资企业按照“高度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申请配套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和职工持股计划企业除外)。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参与或认购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配套政策时,应扣除转换后的财政出资部分,同时遵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成立并已规范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发〔2013〕355号)规定的优惠期结束前的政策。

(十六)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承诺继续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十年内不得迁出本市。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承诺或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取消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按有关规定追回。股权投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且其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称的各种财政补贴和配套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收回相关资金。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金融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制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期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并仍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内的股权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政策,直至优惠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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