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农商银行子银行违法罚50万 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2019-10-25      来源:团风房地产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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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文胤保简佩筠发字[2019年第26号),洞头富民村银行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洞头富民村银行处以5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洞头富民村镇银行全称“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胡徐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最大股东是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变更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和贷款的;

(四)租赁或出借营业执照;

(五)未经批准或者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出售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

(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类似贷款的条件。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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