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怎么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了

2019-11-11      来源:团风房地产   浏览次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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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颁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指出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部分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做法,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例如,《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的期限和范围。一些企业经常承担多个项目,同时持有多个资质。行政机关对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实施处罚。对于是停止现有在建项目,还是禁止企业承接新项目,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是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是否承接企业用于违法项目的资质,也存在不同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是加强行政处罚的衔接,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的工作机制。


第三,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四,根据过度处罚原则,明确从轻、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进一步提高处罚措施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制”,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的时限和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共分5部分共59项。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根据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后果,在法定处罚种类和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处罚标准。


监管城乡发展部建设项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处罚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建设项目领域行使法定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内享有的独立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建设项目法定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影响,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合理划分不同级别的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范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处罚过度、正当程序、行政效能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实施的建设项目行政处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建筑注册执业证书的,处以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必要时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第八条因违法建设活动造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处罚建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案件证据。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直接调查取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部委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程序的通知》(建督[〔2017〕96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办公大厅栏内公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开始日期应考虑文件制作、交付和合理知识范围等必要因素,但不得超过做出处罚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


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被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在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中,抵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期限。


第十二条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与违法项目相同资质类别的新项目。具有综合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与从事违法项目同类的新项目。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范围是企业从事违法工程项目时使用的资质类别。


责令停止执业和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范围是注册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所有专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被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依法减轻或者减轻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基准的相应等级内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从更高一级处罚。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存在超越资质、分包(转让业务)、非法分包、隶属关系、租赁资质等行为。;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不一致,或者有买卖、出租执业资格证书等“吊牌”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建设项目重大行政处罚提供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评估本办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工程建设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第十六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参照本办法和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相应的基准。


第十七条在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京府发〔2011〕6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监督处理办法》(建发〔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观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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